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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10月出台新规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

发表于:2013-07-11 23:54 字体:

  昨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》,该《条例》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新建城区地下管线应采用综合管廊技术,新改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、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。

  地下管线涵盖水电气热等设施

  《条例》所指的地下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,用于供水、排水、燃气、照明、电力、通信、广播电视、交通信号等管线,还包括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。

 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,合理安排地下管线、地下交通设施、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,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提供资金保障。

  地下管线产权、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,及时修复破损、老化、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。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、侵占、破坏地下管线。

  地下管线规划应具有前瞻性

  《条例》规定,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,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、用地布局、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管线。

 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主干道时,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,地下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管廊技术;无法采用的,应预留规划通道。

  《条例》特别明确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,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,不得开挖敷设管线;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,必须经政府批准,并向社会公告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,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,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;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,应合理设置临时通道,保证行人安全通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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